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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2007年第88號公告(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的進口銅版紙發(fā)起反傾銷復審調查公告)
商務部公告
2007年第8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 年8月6日發(fā)布2003年第3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銅版紙征收反傾銷稅。其中,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OJI
Paper Co., Ltd.)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5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反傾銷稅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向商務部遞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公司主張反傾銷措施實施后其傾銷幅度已經降低,請求對適用于該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商務部按照《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第十一條的要求將有關復審申請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請人。原申請人企業(yè)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交了評論意見。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提出申請的時間、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被調查產品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發(fā)生變化和傾銷幅度已經降低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商務部要求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補充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公司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交了相關材料。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的申請?zhí)岢隽藘A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第六條至第十條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對適用于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所生產被調查產品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調查產品
產品名稱:銅版紙
英文名稱:Coated Art Paper(or Board),亦稱Coated Woodfree
稅則號: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被調查產品的種類、克重范圍、具體描述和主要用途與原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產品一致。
二、復審調查期和復審范圍
。ㄒ唬┱{查期: 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ǘ⿵蛯彿秶荷暾埲吮徽{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
三、復審程序
。ㄒ唬├﹃P系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問卷發(fā)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據需要發(fā)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系方。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發(fā)送之日后的37日內按問卷規(guī)定的要求提交。
。ㄈ┞犠C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guī)則》規(guī)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ㄋ模⿲嵉睾瞬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yè)。
四、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lián)系方式
北京市東城區(qū)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 話:86—10—65198439,65198924
傳 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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