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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58號 氨綸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立案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58號 氨綸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立案公告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58號
【發(fā)布日期】2011-1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10月13日發(fā)布年度第7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qū)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6年10月13日起5年。
2008年5月22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39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5月23日起,由韓國TK化學株式會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繼承東國貿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適用的2.86%的反傾銷稅稅率。
2008年9月19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68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9月22日起,英威達(新加坡)的英文名稱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2010年2月4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6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2月5日起,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繼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適用的12.87%的反傾銷稅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11年4月13日發(fā)布年度第 15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guī)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氨綸中國大陸產業(yè)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復審申請。
2011年8月8日,商務部收到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煙臺氨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友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邦聯氨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邦氨綸有限公司、杭州舒爾姿氨綸有限公司、諸暨華海氨綸有限公司、紹興龍山氨綸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產業(yè)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qū)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對中國大陸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xù)發(fā)生,傾銷行為給中國大陸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fā)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qū)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xù)發(fā)生的可能性、損害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申請書顯示,支持企業(yè)為浙江四海氨綸纖維有限公司、廈門力隆氨綸有限公司、新鄉(xiāng)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華萊氨綸有限公司、浙江開普特氨綸有限公司。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表明,申請人及四家支持企業(yè)合計產量在2009年及2010年占同期國內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關于產業(yè)及產業(yè)代表性的規(guī)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產業(yè)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決定自2011年10月1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qū)和美國的進口氨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qū)和美國的進口氨綸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6年第74號公告、2008年第39號公告、2008年第68號公告、2010年第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06年1月1日至2011 年6月30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6年第74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11年版)稅則號:54024410、54024900和54026920,其中54024900項下產品的商品編碼為5402490001。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qū)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五、復審程序
(一)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被調查國家和地區(qū)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提供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及其他市場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秲A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欄目下載。
就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yè)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yè)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參加產業(yè)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www.cacs.gov.cn)公告欄目下載。
。ǘ┎坏怯洃V。
如果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有關材料,并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ㄈ├﹃P系方的權利。
如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和地區(qū)及其他相關問題有異議,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等公開文本。
。ㄋ模﹩柧戆l(fā)放。
為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將根據需要向相關利害關系方發(fā)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答卷應當按照調查問卷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
(五)聽證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guī)則》和《產業(yè)損害調查聽證規(guī)則》規(guī)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六)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內外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地區(qū)及企業(yè)。
(七)調查時限。
本次調查自2011年10月13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2年10月13日前結束。
六、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1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聯系方式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 編:100731
聯系人:王棟、黃巖君
電 話:(8610)85093406,65198757
傳 真:(8610)85093407
商務部產業(yè)損害調查局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 編:100731
聯系人:吳鋒、孫玉
電 話:(8610)65198069,65198073
傳 真:(8610)65197579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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