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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11年第71號公告(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71號
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
2011年4月22日,我國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稅則號列:90011000)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為此聯合發(fā)布了2011年第24號公告。
第24號公告中規(guī)定,進口經營單位在辦理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該稅號項下非反傾銷產品(即其他光導纖維,商品編號:9001100009)進口申報手續(xù)時,應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入境貨物通關單》可先辦理貨物驗放手續(xù),但需按公告所列的相應生產廠商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保證金。在企業(yè)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檢驗證書后,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檢驗證書確定其是否屬于實施反傾銷措施的產品。如經海關核實不屬于實施反傾銷措施產品的,予以退還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有關規(guī)定,申報進口上述非反傾銷產品(其他光導纖維,商品編號:9001100009)的進口經營單位,除可以向海關提交保證金外,也可以提交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稅款保函。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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